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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平招商引资出新招,中介人引进投资项目最高可奖励100万元

    信息发布者:阿耶村
    2019-01-20 10:11:13    来源:云南信息报   转载


    为了更大限度吸引外来企业到当地投资兴业,各地纷纷出台了扶持优惠政策,以及对引进项目的中介人奖励力度。近日,罗平县出台最新《招商引资扶持优惠奖励暂行办法(试行)》(下文简称《扶持优惠办法》)和《罗平县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试行)(下文简称《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梳理两个办法,罗平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将在土地、财政、水电等发面推出扶持优惠政策;对于引进投资项目的中介人,将给与奖励,最高可奖100万元。

    新企业投产并实现税收之日起三年内

    给予县内缴纳税款留存地方财政总额100%、50%、30%的资金扶持

    扶持优惠办法》共六章二十二条,涵盖招商引资企业土地、财税、水电、人才等扶持优惠政策,还对服务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本办法不适用PPP项目、房地产开发、小水电开发、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开采和初加工项目。

    土地优惠政策。投资罗平县的重点项目(轻工产品加工制造业项目;产品出口创汇、技术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项目;生物产业研发生产加工项目;东产西移潜力工业项目等),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入园企业工业用地价为12万元/亩。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和国内行业100 强企业直接投资对罗平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性强的产业项目;投资总额达2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产业集群、产业化建链补链、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综合配套服务、大型商贸物流、高科技、新技术、新材料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根据投资强度、节约集约用地的,除享受上述土地优惠政策外,根据投资额度、税收贡献和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实行更加灵活的土地优惠政策。

    财政扶持政策。新设立企业,投产并实现税收之日起三年内,依次给予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县内实际缴纳税款当年留存地方财政总额100%、50%、30%的资金扶持;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县内实际缴纳税款当年留存地方财政的总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001万元—2000万元、2001万元—5000万元、5001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经县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第四年、第五年由本级财政每年按留存地方财政总额的5%、10%、15%、20%、25%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鼓励招商引资产业链内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引进集群配套、强链补链项目。自母项目投产之日起,1年内子项目建设或入驻达90%以上,由县财政按引进项目实际投资额的0.2%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奖励上限为50万元)。如自行招商入驻项目总投资达10亿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另行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达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每到位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专项补助。每户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水电优惠政策。 对技术含量高、税收拉动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给予用电优惠。投资总额小于1亿元(含)的,按低于省电网相应用电类别0.06元/千瓦时执行;投资总额达1-5亿元(含)的,按低于省电网相应用电类别0.07元/千瓦时执行;投资总额大于5亿元的,按低于省电网相应用电类别0.1元/千瓦时执行。

    对外来投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用水优惠。用水量在1万立方米-2万立方米(含)的,每立方米优惠0.05元;用水量在2万立方米-3万立方米(含)的,每立方米优惠0.08元;用小量达3万立方米以上的,每立方米优惠0.1元。

    投资在200000万元以上的

    给予中介人100万元奖励

    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共十条,主要内容为确定中介对象和范围,设置奖励条件,兑现标准、方式,以及相关申报审核程序。《政策》《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罗平县招商引资工作迈出新的步伐。

    经确认提供的招商项目信息真实有效,经县招商引资项目前置审查小组通过并成功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投资方完成登记注册、项目开工,形成固定资产建设50%以上或投资总额50%以上,即可兑现第一阶段奖励。

    奖励标准为:根据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投资在5000——10000万元的给10万元奖励;投资在10001——30000万元的给20万元奖励;投资在30001——50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投资在50001——100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投资在100001——200000万元的给予80万元奖励;投资在200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农业项目奖励标准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下限降低到3000万元,其他奖励标准不变。外资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额0.5%的比例奖励,第一阶段按照对应奖励标准的50%进行兑现。

    认定的奖励项目在严格履行投资合作协议的前提下,正式投产形成税收一年内,经县财政、审计、发改、统计、工信、税务等部门组成的审查小组审定其实际投资总额和纳税情况后,给予中介人第二阶段奖励。其奖励标准依照受奖项目经审定后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全部完成后,按照奖励标准将剩下50%一次性奖励。

    设立招商引资项目特殊贡献奖。新引进世界 500强、国内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企业直接投资且投资规模超5亿元并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项目,在项目启动建设投产后,分别给予中介人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重、特、大项目可采取由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的办法,按照贡献的特殊性,可给予该项目中介人最高限额200——500万元的特殊贡献奖。

    中介人引进总部经济项目的,在该项目首个缴税年度,按项目年内实际缴纳生产经营税额县级留存部分的1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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