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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实施细则

    信息发布者:阿耶村
    2019-01-20 09:52:03    来源:中国宾县人民政府网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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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涉农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27号)和《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实施方案》黑扶办联[2018]1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加大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和监督,提高扶贫资金项目使用管理规范性和透明度,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是指管理使用扶贫资金的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网站、报刊、广播、公告牌、公示栏等形式,对扶贫资金及项目计划安排、项目建设等有关信息内容实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应纳入县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各相关部门、乡(镇)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的管理制度。

    公开主体:县级公开主体为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供各级各类扶贫扶贫资金项目信息,由财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统一组织,集中公开;乡村层面公开主体为乡(镇)政府和行政村委会;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 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的管理制度,开展好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日常工作。

    第二章  公示公告环节及内容

    第五条  中央、省、市、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纳入贫困县统筹整合范围的相关涉农资金、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专项资金(详见附件)及其对应的项目相关信息全部纳入公开范围。 

    第六条 扶贫资金分配与拨付情况。财政部门对扶贫资金的来源和规模、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扶持范围、资金分配依据和拨付时间等予以公告;业务主管部门和县政府对扶贫资金收到时间、额度、安排使用、绩效结果等情况予以公告公示。(县政府扶贫、财政以及项目资金主管部门)

    第七条 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县政府及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要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县政府金融机构)

    第八条 脱贫攻坚规划。县政府经省、市、县政府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予以公告。县政府扶贫办

    第九条 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扶组办发〔20185号)要求,实行村、乡、县三级公示,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县、乡政府村委会)

    第十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县政府对年度县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含调整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县、乡政府,村委会)

    第十一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度终了,县、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等情况。(县、乡政府,村委会)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内容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于投资额度较大、跨年度的建设项目,实行阶段性公告。(县、乡政府,村委会,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村)脱贫攻坚各级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专项资金及对应的项目信息,予以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县政府财政、扶贫办、发改委、民委、林业、民政、人社、教体局、农业局、住建、国土、水利、卫计局、金融办、农开办等部门

    第十四条 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管理使用情况。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年度内资金整合范围、规模、使用管理办法等予以公告,县政府要将整合资金的使用方向、对应项目、绩效目标等予以公示,将资金使用效果等信息及时公告。(县政府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违法违规使用扶贫资金问题整改结果和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予以公告。(县政府纪委、监委、财政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期限、资金构成、预期效益、监督方式等。(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章 公示公告方式

    七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示公告

    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县应当在资金计划确定后7日内进行公开。批准实施的项目计划应当在审批(或收到批文)后7日内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镇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时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设立公示牌,公示相关信息。

    可探索通过主流新闻媒体、重要时段电视滚动字幕、广播或政务公告栏、微信、短信、益农信息社终端机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和知晓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简单易懂、留痕可查、便于监督。

    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公开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网站网址、受理单位、通讯录地址或电子邮箱,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联系人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三)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公示公告,由实施单位在工程施工方进场后5日内在项目实施地醒目位置设立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牌。标明项目名称、资金规模(其中财政扶贫资金数量和其他资金数量)、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及负责人、监管部门及负责人、举报电话等内容。实施公示公告应遵循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公示牌(碑)不得小于1×1平米。同时要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公告牌。

    (四)对建设周期较长(两年及以上)、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可按年度进行阶段性公示公告

    (五)项目涉及的乡(镇)村要建立项目利益联结机制,对项目的利益分配及带动或扶持贫困户情况进行公示公告。

    第四章 公示公告时间

    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计划确定后7日内进行公开相关涉及部门在接到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批文后,30日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政府在本级政府网站上公开。

    九条 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镇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时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十条 乡(镇)村在申报拟定建设项目时,以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式,由群众自主和民主选择拟定建设项目,在村务公开栏及村屯醒目地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

    第五章  公示公告组织实施

    十一条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由县政府、财政局、扶贫办等相关涉及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受理反馈意见。

    十二条 各乡(镇)、村的扶贫项目及资金的公示公告工作由各乡(镇)、村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公示公告监督

    十三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是将扶贫资金项目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接受群众广泛监督,把上级部门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的有效形式。监察、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对公示公告制的落实情况和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群众反映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中的有关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

    十四条 扶贫资金公示公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政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各乡(镇)、村公示公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项目报账和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检查考核内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等的监督作用,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共同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加大监督评价力度,并运用评价结果倒逼各级各部门责任落实。对落实不实不靠的问题,发现问题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项目的问题要严肃对待,建立举报问题台账,及时受理,认真核实,限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充分发挥12317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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