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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达国家乡村振兴经验

    信息发布者:阿耶村
    2019-01-30 16:00:26    来源:土地资源网   转载

    编者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进乡村绿色发展、繁荣兴盛农村文化、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等系列要求。本文特梳理了部分国家在完善乡村基建、智力兴农、扶持农业合作社、营建乡村景观等方面的措施经验, 以期为谋划新时代乡村振兴、共享发展成果提供点滴参考。

    多元化措施为乡村基础设施提供资金保障

    基础设施建设, 是乡村农业振兴必需的基本条件。乡村基建建设周期长, 资金回笼慢, 收益较低。一些国家探索出了在国家投入的同时, 通过信贷、税收、补贴等支持手段, 引导和鼓励更多主体参与建设乡村基础设施的有益经验。

    充分利用信贷体系及资本市场筹集资金, 是美国农村基建融资的一项优势。依据农业法, 美国建立了农场信贷系统, 该系统由49家联邦及地方土地银行、信贷银行及其组成的银行协会组成。美国农业法规定, 农场信贷系统具有法律授权的政策性融资功能, 主要是为农场主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中、长期贷款, 可以由不同的银行来提供贷款。同时, 联邦农业部下属的农场主家庭管理局对农场主进行的土壤品质改良、水资源建设与开发等活动提供长期的无抵押贷款, 期限最长50年, 年利率仅为4.5%左右。联邦农业部下属的农村电气管理局, 也可以对农业合作社及农场主个人提供年利率仅为2%、最长40年的无抵押贷款, 用于农业电网改造、农业电气化通讯设施的改造与扩建。此外, 证券、风险投资基金也可以为农业基础设施提供融资。

    美国也非常注重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在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投资税上都享有优惠政策, 农场主购买仓库、厂房、机器设备等资本性支出可从当年的收入中扣除, 出售农业固定资产时只需交纳40%的所得税。企业凡是涉农的合法投资, 都能获得不同程度的税收减免。

    在日本, 大型的农业基础设施完全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兴建;中小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旦通过审批, 中央财政就会承担50%的资金, 都道府县和市町村财政分别承担25%和15%, 农民仅须承担10%左右。对购置农业机械、建造农用设施, 50%的资金由中央财政提供, 25%由都道府县财政提供, 其余25%还可以向银行申请低息贷款。

    韩国在上世纪70年代发起的“新村运动”中, 鉴于政府财力有限, 政府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时多采用实物和技术支持形式, 提供钢筋、水泥、石材等原料, 每个农户约能获得35美元的物资补助。这些资金激发了农民参与建设的积极性, 并且吸引了社会资金。同时, 政府还为包括农村公路在内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低息贷款, 并安排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支持。1971—1975年, 韩国共修农村公路近6.2万公里, 村级公路基本覆盖了全国。

    教育与培训铸就乡村振兴的智力基础

    乡村振兴, 需要一大批文化素质高、生产技能高、经营能力高的新型农民。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通过教育、培训来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水平、劳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在美国, 农场主普遍接受过正规教育, 他们不仅懂田间栽培技术, 会熟练操作各种农业机械, 还熟悉农产品市场, 会经营管理。

    法国1960年颁布了《农业教育指导法案》, 对农业人才进行分类培养, 以农业研究机构和农业学校为基地构建了一个健全的初、中、高三级农民培训体系。政府规定必须接受一定时间的职业教育培训, 并且取得合格证书者方能成为农民, 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在传统农业转变过程中, 全国有25%的农场主接受过中等以上的专业培训。

    德国农民学员的培训费由政府承担, 学校为学员提供免费住宿。德国政府还通过减免税收的方法鼓励企业加强对农民的培训, 不过企业必须先把培训产生的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等到企业售出产品后再对其减免税收。

    韩国1972年成立研修院, 负责培训“新村运动”的骨干。培训涉及地区开发、意识更新、经营革新、市民教养等内容。1997年建立的韩国国立农业专门学校, 年预算为50亿韩元, 可以充分保证农民教育的经费需求。

    日本有57个县立农业学校, 办学经费由国家负担2/3, 县里负担1/3


    扶持农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农业合作社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 已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组织形式, 在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值增效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农业合作社均给予多方面支持。

    首先, 以立法形式明确合作社地位, 保障其权利。美国1922年制定了《卡珀—沃尔斯泰德法》, 在制度层面上对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形态予以确认, 并明确了农业合作社的权利。该法和《国内税收法》第521条一起对农业合作社享受不正当竞争保护待遇、优惠的税收待遇明确了条件。加拿大在1970年颁布了《联邦合作社法》, 并于1999年修订, 有的省还专门为某种合作社进行立法, 如萨斯喀彻温省的小麦合作社法。德国、日本、以色列、印度、泰国等国家也都制定了合作社基本法, 明确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制度, 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日本还制定了《水利合作社法》《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等, 有针对性地引导一些特殊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发展。

    其次,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农业合作社发展事务。美国在联邦农业部下面设有农业合作社管理局, 主要是向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 开展教育培训, 给予资金援助等。加拿大政府1987年设立合作社秘书处, 作为主管合作社事务的部门。日本明确各级政府农业部门为农业合作组织的管理机构。农林水产省经营管理局下设农协课, 各都道府县农政部也设有农协课, 负责对农民协会实行指导、管理和监督、监察。泰国政府设有农业和合作部, 负责合作社事务, 内设合作社注册管理处、合作社发展局、审计局等机构, 开展相关业务, 农业和合作部在府、县设有分支机构。

    第三, 财税政策支持。美国法律对主要与社员进行交易的合作社免除公司所得税, 以避免双重征税。一般农业合作社平均只有工商企业纳税的1/3左右。加拿大政府除每年给合作社联盟拨出经费补贴外, 还随时根据合作社提出的事业项目审批后再拨出专款资助。政府开展的农业相关项目让合作社参与, 提供资金为合作社的产品搞市场调查。在德国, 新成立的农业合作社5年内可享受创业资助, 7年内可享受投资资助, 补贴总额达到合作社生产性建设投资总额的25%。合作社购买的绿色农业机械, 可得35%的补贴。对合作社用税后利润进行投资的部分免征所得税;为农业企业提供咨询、农机出租等服务的合作社免交25%的法人税。在法国, 创办农业合作社, 政府会给予大约25%的投资补贴, 并免除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税、营业税和地产税。法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优惠利率与普通利率之差由政府补贴。

    保护乡村景观实现绿色经济

    乡村景观的保护和营建, 是提振乡村经济的重要环节, 也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一些国家在这方面也有不少经验。

    上世纪70年代, 德国修订《土地整理法》, 将立足保持乡村原有文化形态和重视生态发展的“乡村更新”计划列入条款, 对村镇进行详细规划, 划定自然保护区, 避免乡村自然风光遭到破坏, 改善了农民生活和农村生态环境。90年代, 又提出“村庄即未来”的乡村建设口号, 大力发掘乡村地区的生态、文化价值, 使乡村旅游休闲产业取得巨大成功。20世纪末, 德国对《环境保护法》《空间秩序法》作出修改, 确保城市与乡村在空间布局、功能分区等方面实现充分对接与合理互补。

    法国将农村的空间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重点, 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 目的在于保护城市与乡村居住环境的多样化。法国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优先保证农场牧场、村庄建设规模, 以及农房高度边界和绿色边界, 保持乡村形态和自然景观的延续, 防止城市过度膨胀对农村土地的蚕食。同时, 法国政府建设的自然保护区, 在保护自然遗产的同时, 也重点保护作为文化遗产的村落, 并在保护中发展村镇经济。

    2000年之后, 韩国社会意识到由于快速的城镇化建设, 农村的特色遭到了一定程度毁损。因此, 韩国在2005年推出了景观保护直补制度。最初, 该制度将景观保护与农业补贴制度相结合, 即以景观作物代替经济作物种植, 可获补贴。可获补助的景观作物主要有油菜花、紫云英、大麦、荞麦、黑麦、向日葵、荷花、大波斯菊、水仙花、月见草、棉花、熏衣草等。后来, 补助项目从单纯补助景观作物栽种, 扩展到对拥有自然型河川、传统农法、传统农屋形式等资源的村庄给予补助。其中, 为了保护传统韩屋及保持韩屋村村庄整体风貌, 国家支付韩屋主人补助金, 让其维持房屋状况。若房屋设施实在太差无法居住, 房主还可用补助金在别处另购房屋居住。直补制度不仅对乡村景观的保护和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且带动了乡村旅游的发展。在实施该直补制度的地区, 植物采栽、观花、民俗体验等活动增加, 游客数量出现了1.25倍到150倍不等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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